宋宏宇:促进我国信托行业发展的二十条建议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12-31
目前中国的信托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很不成熟,需要大家来共同培育和发展这个行业。我们一直在思考和研究有关信托行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以下提出二十条建议,以供参考。
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应向专业化财产管理的方向发展
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到底是从事货币市场业务,还是从事资本市场业务,或是从事二者混合型的业务,我们认为,从国内金融市场的情况来看,还是应当采取混合型的业务模式。但信托公司一定要从自身的专长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发展战略。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机构,其专业化的程度与财产管理的水平是直接相关的。随着信托行业走向成熟,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将主要体现在某一个领域或几个领域上,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做,这是对信托公司专业化理财的要求。在目前信托业发展的起步阶段,信托公司的信誉、理财能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还处于培育的阶段,此时多做一些功能信托业务、有银行或投资级企业担保的融资业务也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在这个时期应注重人才的培养、组织机构和制度的建设。从长期来看,信托业务发展的目标是以自主管理信托财产为主,财产管理能力的提高才是信托公司代人理财的根本,也是信托公司培育核心竞争力的一个主要方面。
二、信托公司应培育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
资产管理经验和能力的缺乏是目前信托公司没有核心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差的根本原因。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达不到很多资金对风险和收益的匹配要求。资产管理的水平与理财业绩有直接的关系,投资者认同的是信托公司的理财业绩,如果业绩好,就会不断有新的资金由信托公司来管理,如果业绩不好,现有的资金规模也会不断减少。信托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资产管理能力的培育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信托公司内部,针对一些具体的领域,建立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是必要的,信托公司还可以采取与国外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合作管理的方式来获取管理经验。
三、应当积极推进信托产品的创新试点
在监管环境允许的条件下,信托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创新性信托产品的试点工作,特别是利用信托制度的特点,在一些政策或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领域进行创新探索。例如,我国的法律中没有规定优先股的形式,但可以利用信托受益权的灵活性来构造类似于优先股的交易结构的产品。
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信托的功能最强大。我们总结了信托的十大功能:①财产转移的功能;②财产管理的功能;③保密的功能;④归避目前一些法律、法规限制的功能;⑤避税的功能;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信托财产有保护和风险隔离的功能;⑦融资和投资的功能;⑧公益信托有社会福利的功能;⑨利用信托受益权的灵活性,来构造灵活的交易结构的功能;⑩对信托财产的形态、类型及属性进行转变的功能。如果能够不断创新,把信托的功能转化为具有信托特色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信托的真正魅力就体现出来了。
四、信托公司应积极培育单一个人信托业务
单一的个人信托在英美国家比较成熟,并且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个人信托涉及管理遗产、执行遗嘱、财产监护和管理、特定赠与、减免遗产税等许多方面。由于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以及信用体系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项业务的开展,目前在国内几乎是空白。但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财富的积累,以及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使得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已经产生了个人信托业务的需求。信托公司可以在借鉴国外成熟个人信托产品的基础上,开发适合我国一定群体的个人信托产品作为尝试,并利用银行、证券、保险的网点和平台资源来共同开展该项业务。
五、信托公司的尽职管理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由于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在信托管理中的管理责任界定不清,并且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尚缺乏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指引,因此信托公司控制风险的关键在于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切实履行尽职管理的义务。信托投资公司要信守“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的承诺,一方面要保证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尽职调查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完善业务手续。目前出现问题的几家信托公司实际上都违反了尽职管理的承诺,风险也随之而来。
六、信托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可以考虑采用以董事会为核心,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组织模式,从项目运作的流程上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的三阶段风险控制流程,并在项目审核上经由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多道风险控制环节。其次,要以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作为风险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对其中的评估和决策模块逐步进行量化。
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是信托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信托公司的内控制度包括信托业务、自营业务、其它业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会计系统、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等多方面的控制制度。有效的内控制度有助于信托公司防范和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并规范关联交易的行为。
七、信托公司要充分理解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信托公司作为财产管理的公众金融机构,委托人把信托财产交由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来管理,首先是基于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是有公信力这样一个判断作为前提。信托公司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要始终把尽职管理、追求客户利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加强对信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涉及到众多的自然人投资信托产品,如果不能从社会责任的高度很好地认识和控制其中的各种风险,就会给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最终妨碍信托业的发展。
从政策和法律环境上扶持信托公司发展
八、建议有条件地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随着信托业清理整顿的结束,应当允许符合条件、有实力的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人为的区域分割造成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不平衡,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达地区与发展中地区的相互学习与交流,鼓励信托公司通过有序的市场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如果信托公司不能在各地建立相应的理财机构,就近、及时地为客户在各种手续办理,提供信息披露和查询等方面提供全面服务,将在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竞争年金基金管理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有可能丧失市场机会。
九、应当系统研究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等问题
解决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等问题,除了是信托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更重要的也是保护信托受益人权益的一种体现。首先,对于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涉及的转让、质押登记、赠与等问题,应尽快明确相关实施细则。其次,在目前不能改变信托产品私募性质的前提下,信托产品除了在一级市场私募、受200份合同的限制,还应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信托受益权的分割转让,在明确转受让各方权利义务和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市场配置实现信托产品的流通。此外,应当尽快研究信托产品本身具有的再融资功能。如果在严格的条件下,能够专门针对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设计出具有再融资功能的信托产品,事先披露再融资计划、充分揭示风险并取得投资者认可,一方面有利于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可以利用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信托产品的利润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相对减小信托产品的推介压力。
十、对于成熟的信托产品可以突破200份合同的限制
设立200份合同的限制就是为了使风险波及的面不要太大。目前一些成熟的信托产品风险是可控的,例如有银行担保的信托业务、银行信贷资产(回购)转让业务、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的ABS业务相对比较成熟,可以考虑突破200份合同的限制。以成熟的信托产品来突破200份合同的限制,比只有分类靠前的信托公司才能突破限制更加公平,这样可以避免不同的信托公司做同样的产品却享受不同的待遇。我们比较赞赏目前银监会正在向信托公司逐步放开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思路,建议还应当进一步推动取消200份合同限制的房地产信托产品逐步向公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过渡。
十一、建议适当放宽对同一法人只能发行一个信托计划的限制
例如314号文规定:“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独立核算的其他组织”。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无论在任何时点上,与同一个法人最多只能有一笔集合信托业务发生,这不利于信托公司开发信誉高的、优质的大客户并为其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特别是阻碍了金融机构间业务合作的深入开展。目前信托公司与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作较多,按此规定与一家银行同时只能有一笔业务,当与该银行的多家分行发生业务时就与此规定冲突。而如果一个总公司下属有很多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就可以同时与多个子公司发生业务,尽管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并不能相提并论,但这样是合规的。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同一个法人的限制,而在于企业的资质,这应是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建议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符合一定资质的大企业,允许突破这一限制。
十二、通过银行信贷资产信托化试点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法律实现形式是资产的信托化,而资产信托化既可以有效解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又可以实现表外证券化的目标。尽管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不准发行债券、委托投资凭证、受益凭证等办理负债业务,但以信托原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涉及的是财产信托并非资金信托,而且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信托财产的负债并非信托公司的负债,因此,由信托财产支持来发行受益凭证,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思路与现行法规并不冲突。
资产证券化的市场非常大,特别是银行在不良资产的转化与处置、保持信贷资产流动性等方面均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而信托与银行属于同一监管体系,监管层在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方面均有良好的协调优势,因此,监管层应当从银行信贷资产信托化开始,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探索与开展。
十三、建议推动信托计划向产业投资信托基金的方向发展
作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各种类型的信托基金应当是今后信托公司主要的发展方向之一,也将是信托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特别是由于我国缺乏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如果能够进一步放开对资金信托计划在规模、推介等方面的部分限制,则信托公司在信托法规的框架下,可以通过设立组合投资型的产业投资信托计划(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础设施投资信托、风险投资信托、中小型高成长企业投资信托等),实现产业投资基金这一金融工具的很多功能,信托公司也可以最终成为管理庞大信托基金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十四、私募型信托产品与公募型信托产品要区别对待,同时发展
私募型信托产品主要是为富人和机构理财,不能公开营销宣传;公募型信托产品主要是为大众投资者理财,可以公开营销宣传。一般来讲,私募型产品应针对特定推介对象的风险偏好,收益与风险匹配有较大差异,因此,即使目前5万元的资金起点限制也不一定能够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还应当进一步提高门槛,让风险承受能力弱、风险意识不强的普通居民不要参与;但公募型产品由于可以面向公众投资者,大多采取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如各类公募的投资基金、企业债等作为载体,并且信息公开,因此,收益与风险匹配反而较好。信托公司的业务和产品范围不应当只按照推介对象及其对风险的接受程度来划分,而应当区别对待,允许信托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同时发展私募型和公募型的信托产品。
十五、应不断研究出台与信托业务开展相关的配套办法
监管层应当针对信托市场的发展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中面临的问题、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全行业的力量和中介机构的力量,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和业务指引,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形成体系。特别是对于信托公司业务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业务指引、管理办法,如房地产信托管理办法,应当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
此外,监管层还应当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有步骤地推动对信托业务的开展有重大影响的如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等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完善。
十六、建议以业务资格许可制度来代替分类管理制度
经过近三年的探索,信托业发展才真正进入起步阶段,过早地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可能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国内信托市场并未成熟,还需要信托公司形成合力,共同开拓和培育,而分类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信托公司的声誉,导致信托公司的急剧分化。分类靠后的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难度加大,而分类靠前的信托公司在一些具体的产品和业务领域也不见得具有竞争优势,人为分割信托市场的结果会加速信托市场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竞争的转变,反而不利于信托业的发展。
建议银监会实行业务资格许可制度,对于一些确实需要专门人才和专业管理能力的业务领域进行控制,并制定具体的许可标准,信托公司则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有选择地培育核心竞争能力,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这样可以激励信托公司通过自身的改善去争取更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区域,同时又不影响现有业务的开展。此外,银监会应当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通过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等措施,鼓励信托公司规范经营,在公平的市场化竞争中取得自己的市场地位。
信托行业规划
十七、应尽快组织制定信托行业战略发展规划
银监会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制定我国信托行业发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要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角色定位,理清行业发展的思路,并公之于众,以便在业内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引导社会各方形成共识。要从行业规划的角度引导信托公司建立正确的发展战略,并且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信托业务品种的开发,在资金信托等重要业务的发展方向、信托市场的培育、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难点与重点进行有计划的业务与产品开发等方面要给予明确的指引。
十八、建议进一步研究信托公司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地位问题
应当进一步推动信托法规的解释和细化工作,尤其是从司法角度明确信托公司的法律责任和地位问题。例如,在委托投资或股权代持业务中,如果委托人已经声明信托资金和信托目的是合法的,但最后查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洗钱或其它非法目的。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先要确定信托目的是非法的,信托不成立,然后再追究到委托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先起诉信托公司,因为信托公司是名义上的股东,这就可能会损害信托公司的声誉。因此在正常开展信托业务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托公司在履行管理义务的前提下,信誉不受损害,对出现法律纠纷时应该走怎样的法律程序等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
十九、要有组织地、持续地加强对信托行业投资者的教育工作
目前对信托行业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几乎是个空白。国内投资者的不成熟也是信托行业不成熟的一个具体表现。“金新乳品信托”事件虽然对信托行业冲击很大,但也是对投资者进行教育的最好案例。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首先需要掌握基本的信托知识和信托理财的方式、特点,明白信托当事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明白相关条款代表的含义,而不能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跟风购买。机构投资者也不要企图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让信托公司变相保底,这种方式也没有法律保障。今后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还可能发生,建议信托公司、信托行业协会、银监会应相互协调,来统一组织对信托行业投资者的教育工作。
二十、充分发挥信托行业协会的作用
(一)信托知识、信托观念的宣传和普及
(二)制定信托行业统一的业务收费标准或指引
统一的标准可以避免信托公司间在业务上的恶性竞争,有利于维护信托行业合理的利润空间。
(三)信托经理人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信托经理人对信托行业的发展是重要的,这有利于降低信托公司运作的风险,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对信托行业提供法律支持和行业的自救
对于法律、法规还不明确的信托业务,信托行业协会应在法律上提供支持。当一些信托公司出现危机时,信托行业协会应有具体的救济措施,如行业自救基金的方式。
(五)建立信托的研究机构
信托行业协会应考虑建立针对信托行业的研究所,加强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和产品开发,可以推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或社科院研究所。
(六)强化信托行业的自律管理
信托行业协会应组织建立行业自律体系以强化行业的自律管理。首先应着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并通过强化信托机构的个体自律来达到行业自律的目的。
作者: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宏宇
(xintuo摘自新华信托网)